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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商標現覆蓋的成員國


  歐洲聯盟之27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地亞、土耳其、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歐盟商標特點


  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辦理商標申請所需材料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複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於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填寫申請表1份,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由代理人簽署   列出尋求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可從本網站,商標分類表,中查詢。   商標注冊委托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托書上簽字蓋章

 

  歐盟可注冊的商標


  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彩色圖形標記;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三維立體標記;聲音標記等。

 

  歐盟商標的注冊程序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審查通過後,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准注冊;需時12-15個月左右。

 

  歐盟商標檢索


  由於歐盟商標注冊涵蓋的國家眾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注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注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注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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